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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9 冬日观海 非常推荐。只有游人稀少,才会觉得天高地远。 海岸线最东端的栈桥从山体上探出,伸入海中的桥头上风力好像粉碎在岩石上的海浪一般激烈强劲。如果打开身体迎着这冬季才有的凛冽,散热面积固然急剧增大,紧绷的肌肉却持续向胸中送去暖流——这感觉好比对天高喊几句去TMD一般痛快。 November 20 美国法律人两则(二)律所公益服务在美国(《方圆律政》09年11月) 作为社会责任的公益服务 尽管法律人每每喜欢标榜自己选择法律职业本身,就已表明其对社会责任的认同与追求,但普通老百姓却未必真的认为律师与其他凭借一技之长谋生的职业人士存在多么本质的区别。向来声名狼藉的“魔鬼代言人”或“救护车追逐者”之流尚且不论,倘若只是受人之财成人之事,哪怕是替蒙冤屈者辩得清白、为妇孺老弱争得生计,听来确乎“正义的诉求”,却也未必一定能达到“社会责任”的层面,因为严格来说,劳务与收入的交换中,法律服务向社会溢出却并未回流至律师本人手中的外部价值,仍是相当有限的。因此,律师承担“社会责任”最实实在在的形式,主要体现在其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当中——由于社会上几乎永远都存在需要法律服务却无力为此支付分毫的群体,因此律师从事无偿的法律服务实际上就是在为社会提供一种通常市场条件下缺乏供给的“公共善品”(public good);而这种自担成本令他人受益的行为,也更符合“社会责任”这个蕴含不少积极规范性评价的概念。 在美国,律师承担社会责任主要也正是通过参与所谓“公益服务”(Pro Bono)来实现的。在美国律师协会起草并为各州参考的《模范职业行为准则》(下称《准则》)中,第6.1条明文鼓励所有律师结合自身情况,每年为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其他对象提供不低于50小时的无偿法律服务。尽管多年来美国律协一直试图对该条文中的公益服务要求进行强化,但出于种种考虑,不同于《准则》中其他命令性或禁止性规范,第6.1条始终只具有鼓励的性质,律师从事无偿的公益服务并没有成为一项有强制约束性的义务。尽管在美国的一些州,法院有权通过任命的方式指定律师为一些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供无偿代理,但是这种任命的强制性也是有限的,律师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有很多方式进行规避。因此,时至今日,律师的公益服务从总体上看,仍是以自愿为基础的。 大型商业律所与公益服务的制度化 自二十世纪后期以来,公益服务逐渐由单个律师零敲碎打的自发性慈善行为,发展为一项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社会事业。而在这一过程当中,尽管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类公益组织都发挥了程度不同的作用,但正如许多研究者注意到的,随着晚近数次市场浪潮兴起的大型商业律师事务所扮演的角色更是至关重要。早在1977年,总部位于芝加哥的Winston & Strawn律师事务所就设立了由专人负责的所内公益服务委员会,对外与政府和公益组织联系接收案源,对内统筹安排本所律师参与无偿法律服务,这种人事组织模式在日后为绝大多数大型商业律所竞相采用。而自1990年开始,大型商业律所纷纷在内部制定了明文的公益服务政策,对本所的律师以及助理人员每年应参与无偿公益服务的小时数做出了强制或半强制的规定,由此将美国律协《准则》的鼓励性规范进一步地落到了实处。2009年,根据《美国法律人》(American Lawyer)杂志的统计,全美总收入排在前200名的律所之中,有近百家律所的全年员工人均公益服务小时数达到了50小时以上,而排在《美国法律人》公益服务榜首位、总部位于芝加哥的Jenner & Block律师事务所,其所属律师在过去一年中人均参与无偿公益服务的时间竟达到了169.5小时,并且90%以上的律师都提供了至少20小时以上的公益服务。虽然相比于大所中通常情况下可达到1500至2000小时左右的人均年工作量而言,公益服务看来只是一个零头,但从公共善品的供应总量来看,如此规模其实相当可观。 大型商业律所对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化的参与,相比于个体律师或一般公益组织,无疑具有组织、规模和资源等诸多方面的优势。首先,在商业繁荣中成长起来的大型律所,基于经营和竞争的需要,晚近大都在人才方面采取了积极扩张的战略,以高达十数万的起始薪酬从精英法学院中吸引最优秀的学生进入其职业流水线,并利用得天独厚的内部行政资源为律师的职业成长给予有力支持,因此,大律所中律师普遍较高的职业素质是其为社会提供的公益法律服务在质量方面的基本保证。其次,大型律师事务所拥有的管理和网络资源,特别是其在信息收集、整合与处理方面的能力,有效地降低了原先分散形态下公益法律服务市场中存在的较高交易成本;而相比于小律所或个体律师,大律所能够更好地与政府部门和公益组织建立较为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将后者提供的零散公益案源进行有效地统合和分配,实现案源和人员的顺利对接以及资源的有效配置。此外,大律所的市场地位和声誉显然也对公益服务案件的当事人实现其具体维权目标有一定帮助。例如,笔者就曾不止一次听说,对于一些小额维权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为其提供代理的律师是来自华尔街大律所,还是唐人街小律所,基层法院法官的重视程度会有相当明显的区别——而显然,这类当事人获得前者为其代理的唯一渠道就是通过公益服务机制。 基于这些优势,政府和公益慈善组织对大律所的公益服务都持欢迎态度。律所主导的公益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法律援助的财政不足,也有利于公益慈善组织获取原先不容易获得的优质律师服务,更好地实现其公益慈善目的。但是,从律所的角度来看,又是什么原因驱使着他们主动对公益服务进行投入呢?无论如何我们都必须承认,商业律所的基本组织目标还是追求利润,而相比于政府和公益组织,今日的大型商业律所的人力成本相当高昂,顶级律所合伙人每小时有偿业务的收费超过1000美元,即使低年级律师的小时收费也可达数百美元。因此,仅仅从“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角度解释律所提供无偿公益服务的初衷和动机,可能不够现实,有些过于理想化。 激励与限制 正如许多研究者指出的,大型律所积极主动地向社会无偿提供公益法律服务,首先符合了律师职业的宏观整体利益。律师职业在现代政治社会中一向具有较高的独立性,特别是在美国传统中,律师职业被准许自我规制、自我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垄断地位,而这样一种待遇注定是要以足够的政治合法性为基础的。尽管数百年来法律人围绕正义和权利建构了一整套光辉夺目的话语体系,但仅凭意识形态的证成远远不够,毕竟至少在流行文化中,律师职业并不光鲜的另一面也同样被刻画得淋漓尽致甚至夸大其辞。因此,行胜于言,为社会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事实上有助于维持律师职业整体的政治与社会地位,而从中获益最多的大型律所,显然应该并且也有动力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资源去维系并巩固这种地位。 从律所的角度来看,制度化地投入无偿公益服务也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其自身的经营和竞争利益。法律服务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信誉品”,消费者往往没有足够的知识了解和评价其质量本身,因此在选择不同服务提供者时要依靠后者的市场声誉。而律所在公益服务方面的投入,常常是改善提高其整体声誉的一个重要方式;在很多情况下,对于那些注重社区关系和社会形象的企业客户来说,律所参与公益服务的情况会成为一个很好的卖点。同时,完善规范的公益服务项目还是律所之间开展人才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尽管昂贵的法学院教育使得大多数精英法学院的毕业生对雇主开出的薪酬都极为看重,但入职后在律所里是否有机会经常参与自己感兴趣的公益服务,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也是他们选择雇主的重要因素。年轻法律人对公益服务的偏好当然与法学院教育过程中对社会责任的强调和灌输有一定关系,但是也不能将之完全归功于意识形态宣教。“自利性利他”是人类普遍的心理需求,在时时能参加助弱扶贫的公益服务的环境中工作,比起为只顾挣钱的高级“血汗工厂”卖命,显然有助于提高商业律所中律师的幸福感和归属感。但除此之外,参加公益服务对于许多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来说,本身也是极好的职业训练。这是因为,在作为律所主业的大型商事交易法律服务中,年轻律师往往处在流水线的低端,从事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较高的操作,相对缺乏创造性,也较少有直接与客户交流的机会。而参与公益服务给了他们提高问题解决能力和与当事人沟通能力的绝好机会。特别是,公益服务以诉讼类居多,这使得业务集中在非诉领域的大型商业律所中的年轻律师也有机会练习基本的诉讼业务技能,这实际上增强了他们的职业技能储备;而在如今经济危机造成非诉业务锐减、大量年轻律师面临再次求职的新背景下,很多人都开始看到了公益服务在这一层面上的重要性。 当然,必须承认,由大型商业律所主导的公益服务模式具有无法避免的内在局限。基于“利益冲突”规则和未来拓展业务的考虑,商业律所往往难以或不愿意代理许多针对其既往、现有乃至潜在公司客户提起的维权诉讼;相对而言,商业律所更愿意做的往往是不涉及大型企业和商业利益的民事纠纷与刑事辩护,以及可能有助于其未来业务拓展的政府或社区发展项目——而这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其能够提供的公益服务的范围。同时,大型商业律所主营业务对人力和物力的需求,也为公益服务的规模设置了若隐若现的预算约束。在经济繁荣兴旺的年代,合伙人和下属律师面对付费客户方面巨大甚至“超额”的需求,往往难以心平气和地“拨冗”,保证在公益服务上投入足够精力。而当出现经济衰退时,律师们的收费工作小时普遍减少,他们因此不愿或不敢投入过多时间在公益服务上,因为如果公益服务在其总工作时间中占的比例“过大”,就可能造成其为律所创造收入过少的印象,甚至可能危及饭碗。而无论市场总体情况如何,在许多常年向商业律所推荐公益案源的公益慈善组织中间,都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即成功“推销”出去的公益案件,其“广告”中必须包含“最适合业务繁忙的合伙人”这句话,亦即该案既容易做成又不会花费律师太多时间——尽管未必具有普遍性,但商业律所从事公益服务受到私利考虑的局限,也从中可见一斑。 但话说回来,这些局限本身并不意味着由大型律所主导公益服务是错误的,因为从资源条件和组织能力等各方面综合考察,这大概是实现当事人福利最大化的模式。这就好比,与一生无私凭一己之力救助贫弱的特蕾莎修女相比,像比尔•盖茨这样的巨富对慈善的投入多多少少还是有点“目的不纯”,难免同时含有商业考虑;但毫无疑问,后者慈善行为的受惠者却远远要更多。尽管我们应对特蕾莎修女抱有至高的敬意,但社会其实需要更多的比尔•盖茨。 舆论评价的力量 2008年9月以来爆发的严重经济衰退中,美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受到了沉重的打击,裁员、降薪成为了去冬今春的关键词,很多人担忧律所的公益服务也将遭遇严冬。然而,根据《美国法律人》的观察,截至09年上半年,各大律所在公益服务方面的投入不但没有削减,反而超过了以往。对于这种一反常态的现象,目前还很难给出完整确凿的解释,并且在经济特别是就业一时很难明显好转的情况下,这种情况能持续多久也存在疑问。不过,根据前文介绍,大致可以推测,目前的经济衰退期中对公益服务的投入或许对律师个人和律所都有利:对前者而言,是不确定性极高的市场条件下职业潜能的储备;而对后者来说,保持甚至增加公益服务可能也是提高现有人员利用率、通过追求声誉而实现长期收益的一种选择。 尤其是在后一个方面,由舆论长期推动而在市场中逐渐形成并稳固下来的推崇公益服务的评价体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市场中对律所进行的各类排名花样繁多,排名一方面提供信息,另一方面也可能扭曲信息,因此对其是否能起到可欲的导向作用,人们往往意见不一。但仅就公益服务来说,论者普遍认为与之相关的排名创造的激励是非常正面的,而《美国法律人》在这方面的工作获得业内广泛赞扬。 除了前文提到的公益服务专项排名,《美国法律人》更有影响力的排名是一年一度公布的称为“A-List”的最佳五十强律所综合排名。与Vault等机构基于相对笼统的意见调查做出的律所声誉排名相比,2003年才开始发布的“A-List”的优点在于,其为评价精英律所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四项权重相同的指标,而律所的公益服务表现正是其中之一(其他三项分别为律师人均业务收入、非合伙律师满意度以及人员构成多元化程度)。 自“A-List”发布以来,人们普遍观察到各大律所对公益服务的重视程度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越来越多的大律所不但聘用专门的公益服务协调负责人,而且这些专事公益服务的律师中越来越多的人被晋升为律所的合伙人;甚至在去年以来的经济危机中,各大律所纷纷采用的缓解人员压力的办法之一,也是提供资助鼓励现有和新聘律师暂时离岗一年到公益组织从事志愿法律服务——而这当中的道理很简单:公益服务与律所整体商业声誉之间已经被建立起了明确到甚至可以量化的关联,因此公益服务已经有足够的理由成为律所整体市场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声誉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行为导向作用是极为重要的,而承载舆论的媒体在推动律师社会责任的过程当中,毫无疑问大有可为。
2009年10月21日下午于北京家中 美国法律人两则(一)美国的法律教育:声誉、过程与挑战——以杜克法学院为例(《方圆律政》2009年10月)杜克大学的法律教育源流其实不算太短,可追溯到南方四州叛军在北卡罗莱纳杜兰姆(大学目前所在地)的本内特农庄向联邦军纳降的1865年。但此后几经反复,断断续续,直到二十世纪初,本地大亨杜克家族的巨额捐赠彻底改变了整个大学的面貌之后,法律系才真正确立了下来,并逐步发展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精英法学院之一。 学术与声誉 古今中外教育都是一个极重门第血统的领域,因此比之东北部发迹早根基深的常春藤盟校,身处至今在北方人眼中蔽塞蒙昧的南方国土,杜克法学院今日的声誉来之不易,其近二三十年来卓有成效的悉心经营体现了数任法学院领导者的眼光和能力。自七十年代后期以来,凭借法学院和大学相对雄厚的财力,法学院的硬件连年升级,而更重要的是在人才方面,除了不少八十年代便在本地落户、经年累月渐成一方权威的老教授之外,九十年代后期开始随着学院声誉的逐步提升,每年从外校招徕年富力强并在相关领域已取得瞩目成就的中青年学者,更成为时任院长最看重的工作业绩。 如前所述,尽管美国东南部也有如杜克、弗吉尼亚、范德比尔特等不少远近闻名的研究型大学,但总体的学术氛围仍很难与作为美国文化思想中心的东北部媲美。但即便如此,优秀的学者仍然会不断来到杜兰姆小城安家,这更体现出杜克法学院提供的研究条件和管理服务环境的吸引力。在六十年代以来美国精英法学院全面学术化、法学教育机构两极分化的大背景下,杜克法学院的领导者们准确把握了形势,结合自身所处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优势,较早就开始着力发展交叉学科的研究路径和国际化的问题意识,而这二者事后都被证明是如今构成美国精英法学院声誉的必备要素。尽管和耶鲁、哈佛、斯坦福和芝加哥这极少数几家最具原创性的法学院相比,杜克的学者未必都称得上引领潮流,但在宪政、批判理论、知识产权、环境、金融和司法研究等领域,学院还是有不少在美国学界享有很高声誉的人物。尽管对广大中国读者来说,杜克真正称得上闻名遐迩的教员,恐怕还要属上世纪三十年代在此任教的青年时期的朗•富勒(其间曾与学生合作撰写了讨论合同法上信赖利益的名篇),但根据芝加哥大学利特尔教授的文献计量研究,即便是在近几年美国法学院全职教员(即排除了任职于法院和政府的波斯纳、桑斯坦等人)中引证率最高的公法教授厄温•切姆林斯基出走之后,杜克法学院教员的学术影响力以及教员中当选美国艺术科学院院士的比例都仍高居全美前十,其研究实力可见一斑。 尽管“大楼”通常是吸引“大师”的必要条件,但教员之间的意识形态和志趣相投往往也是凝聚人气的重要因素。在民情保守的南方,法学院乃至整个杜克大学中民主党和开明自由派(progressive liberal)人士所占的比例之高,已使校园多少显得与其周围的社会主流格格不入,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当年的球员强奸案与王千源事件为学校招致强烈社会反弹的深层原因之一。但即使多元化在美国一直是被竭力强调的价值观,教员意识形态的接近在美国各大法学院其实也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一方面大概是人性使然,但另一方面,这种听来似乎很成问题的现象,没准也正是我们所一直羡慕的那种学术合力乃至所谓“学派”得以形成的基础。 教师与教学 美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流动性较强,法院、律师界和法学院之间很少有客观体制因素造成的进入壁垒,优秀法律人的职业选择主要基于其个人在不同时期对财富、社会声望、智识挑战与生活方式的不同偏好组合。这种机制保证了法学院教员对科研和教学大都具有真正的热情,任教法学院不只是缺乏其他更高收益选择的无奈之举,而这显然是保证科研和教学质量的前提。笔者在杜克学习的三年中,尽管感到不同教授的教学水平难免高下有别,但对他们普遍对教学和学生的重视和关注还是印象深刻。毫无疑问,每个学生为三年学业付出的高达十数万美金的费用使其有充足的底气对教学质量和教师的精力投入提出要求,而杜克较小的师生比例(1:10.2)也是客观上的有利条件,但更重要的是,老师们确实真心地享受教学的过程,喜欢与学生在课上及课下沟通交流,并且这并不只是一种姿态,而是确确实实认为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是一种教学相长的过程。 当然,这与美国法学院研究生教育体制造成的学生构成也密切相关。众所周知,美国的法学教育没有本科生阶段,所有的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都至少已在其他领域获得学士学位,越来越多的人甚至已获得硕士或博士,由于职业志趣的转变而考入法学院。并且,许多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还都有或长或短的工作经验,已成家立业为人父母(甚至个别情况下,为人祖父母)者亦不少见;在杜克像笔者这样出了一个校门直接进到另一个校门的,甚至不一定能占到一半。法律的生命说到底在于经验,对生活世界的感知和体验是理解法律问题的重要基础,而法学院教授与这些智性和心性都相对成熟的学生之间的互动,比之中国法学院里父辈师长面对半大孩子的情形肯定会有较大差别,那种知识/权力的意味至少不会过于明显,师生之间的平等交流来得也更加自然。 为保证教学质量,美国律师协会对各法学院每年有一个认证程序。由于所在法学院是否通过认证对学生申请律师资格存在较大影响,不少因资质有限而未通过或仅擦边通过的学校常常困扰不已。但对于中等以上的法学院来说,美国律协的认证仅仅是提出最低要求,例如学生获取学位所需的最低课堂学时、实践类课程学时、职业伦理课学时、独立研究写作学时等,拥有基本师资条件的法学院都很容易达标,而如何利用这最低标准之上极大的自由空间,才是检验法学院教学水准高下的试金石。 美国的法学院并不面对教育部指定所谓十几门主干基础课之类的条条框框,一般的法学院以律师资格考试为目标,自然会规定学生必修许多考试相关的科目,但至少对于包括杜克在内的十几所精英法学院来说,必修课仅仅是三年教育过程中头一年才有的概念,所要求的也确实是美国法律人在进一步学习研究其他具体问题前都需要有所了解的合同、财产、侵权、刑法、诉讼和宪政这六个基本领域。除此之外,教师开课与学生选课都有充分自由,像公司金融类课程选修人数多,女性主义、宗教、法律史类课程选修人数少,有的老师课堂爆满,有的老师门庭冷清,都是市场选择的自然结果,不会有内部或外部的所谓权威指手划脚或痛心疾首,以某某学科的重要性之类的名目去要求设立必修课。而教学方面的市场选择固然有其盲目之处,但总体上并不失灵。老师们普遍都被激励着拿出自己最好的东西,而所谓精英法学院的一个标志也就在于,至少有相当比例的学生并不纯粹把混学位当作目标,具有相对不太功利的智识趣味,也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像法律理论这类明显和律师考试与未来职业关系不大的课程,只要老师讲得精彩,照样有足够学生注册。更重要的是,在杜克,由于教学资源相对充足,即使只有一两个人选修的课程,也一般不会被行政方面出于浪费资源的考虑取消(笔者第一次开设法律中文课程的时候就曾只有两个学生正式选修);而且由于课程开设的多元化,很多专门的题目,如宪法征用条款的历史解释、批判性别理论、行为法律经济学等,本来就只可能有一小部分学生感兴趣,因此小班研讨的教学方式非常普遍,不但大大便利了教师将研究和教学结合在一起,也充分满足了学生们多样的智识口味。 就业与市场 考上法学院都指望个好出路,考上名校期望值就更高,人同此心,不足为奇。多年以来杜克法学院的学生主要以纽约、华府、芝加哥、洛杉矶等主要市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为就业目标,每年也至少有一半以上甚至更多的人如愿以偿。尽管这似乎与人们想象中兼济天下的“法律精英”南辕北辙,但实事求是地说,大概除了耶鲁这一个例外,在就业选择方面杜克学生的偏好可以代表美国十几所最优秀法学院学生中最普遍的情况。 一方面,法学院学费的高昂导致学生普遍负债,经济压力确实对其选择构成限制。但另一方面,考虑到美国律师职业的高度发达,特别是本次经济危机之前的持续繁荣为大型律所带来的高额回报,以及商业律师不断流向其他金融服务领域后导致大型律所之间对精英法学院毕业生展开的人才竞争日趋激烈、起薪水平不断拉高这些大背景,可以想见绝大多数学生报考法学院的初衷,其实也正是通过教育投资而获取未来丰厚的职业回报。 在美国,大型律所的招聘一看门第,二看成绩,二者存在一定的相互弥补;关系当然一样有用,但并不影响正式的招聘机制,所以在美国找工作的过程,对笔者这样毫无人脉也不善交际的人来说,相对更加公平容易,埋头读书认真考试,然后拿着成绩单去面试就行了。当然,学校牌子越响,成绩要求反而越宽松,而声誉相对一般的学校里,学生们可能不得不挤破头拿到前十名才有机会获得大律所的面试,竞争之激烈甚至会影响到同学关系。由于杜克法学院规模较小,每届学生只有约二百人,而以往学生在雇主当中口碑不错,因此每年秋天来学校参加校园面试的律所可达三百甚至更多,基本上只要成绩不太糟糕,学生大都能找到自己理想的工作,因此同学之间的气氛与其他一些规模庞大的学校相比要来得轻松。但话说回来,第一年的考试还是让所有人感到压力,因为在现行的律所招聘制度下,一个学生能否进入大律所实际上几乎完全取决于第一年的成绩(第一年成绩好就可以被录用为第二年暑期的实习生,而实习生实习结束绝大多数都能拿到正式聘书)。也正因为如此,现今的美国法学院已经很少听说会有人考试不及格了,因为老师完全没有给出不及格分数的必要,一个学生在头一年的分数倘若十分难看,即使及格,往往也会因为自知就业无望而干脆提前退学,以免投入进一步的成本。 如此就业导向的美国法学院在近一二十年来广受业内业外诟病。但市场力量的强大就在于你喜不喜欢都必须面对,视而不见或简单否定都并不明智。精英法学院学生在毕业后大量涌入商业律所并不一定意味着法律职业的整体堕落。首先,许多真正有志于从事学术或公共服务的优秀学生,从长期来看,其志趣和偏好是稳定的,“身在曹营心在汉”,未来仍希望进入政界、学界或公共部门,只是短期对货币收入的需求更加急迫,而大型商业律所除了能够较快地满足他们的收入期望之外,其成熟的培训制度和丰富的资源也有助于年轻法律人素质的进一步提升,因此当这些人最终离开律所时,未必就如克隆曼所臆想的那样,丧失了“法律人—政治家”的想象力和同理心,反而可能更好地进入新角色。其次,商业律所为法律共同体带来的财富长期以来实际上是法律人履行更广阔公共责任的物质基础。包括杜克在内的很多法学院都有名目繁多的公益法律服务基金,不但资助学生平时的公益活动,也会用于资助那些选择低收入的公共服务为职业的毕业生偿还教育贷款,而律师和律所的捐赠在这类基金中占了很大比例。开销巨大的现代法学院本身也不是光靠理想吃饭。即使是耶鲁法学院,早期的发展其实也极大地受惠于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思特灵律师身后捐赠的一笔巨款。此外,美国法学院最拔尖的毕业生,毕业后的第一选择其实还真不是直接进入律所,而是先为法官特别是地位很高的联邦法官做一年或两年助手,而这些毕业生在进法院之前往往与律师事务所已有聘用协议,律所在其做法官助手期间会提供不同形式的经济支持,在其离开法院赴律所履新时还会有特殊物质奖励,这对法院吸引到最优秀的毕业生自然也有很大帮助。最后,虽然很多人认为由于律所招聘制度在事实上是根据第一年成绩定终身,因而扭曲了法学院学生的激励,把三年的法学院实质上变成一年,但这种担心其实意义不大。至少就笔者在杜克所见,很难说二三年级找到工作的学生就真的都像一些很夸张的说法描述的,完全夜夜笙歌而无心向学了。其实真正没心思念书的人,再大的外部激励也很难调动其积极性,而法学院录取机制的成功之处在于,至少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追求卓越和自我提升方面,不存在动力和习惯的问题,有没有成绩的压力,对其工作状态的影响至多是边际性的——不然的话,又怎么会偏偏是这些人选择了这注定要持续面对压力和挑战而难得一刻清闲的法律职业呢? 然而,2008年9月爆发的空前经济危机,在最近的一年里沉重地打击了美国的法律职业市场,也很可能对十数年来蒸蒸日上的法学教育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大型律师事务所首先是大举裁员,少数甚至开始降薪,而大量已经签订工作协议的应届毕业生的工作起始日期被尽可能推延,而在校生进入事务所的暑期实习项目也不再像以往一样等同于毕业后的就业前景。此外,由于许多律所变相减员,发放津贴鼓励在职和即将入职的律师离开律所到公益法律部门做志愿者,使得原先本可解决大量非名校或名校成绩一般的学生就业的公益法律服务职位又瞬间被这些零工资成本的人选填满,这种挤压效应导致更多的法学院学生刚毕业即失业。 目前正是一年一度的秋季招聘季节,而就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即使是包括杜克在内的众多名校,校园面试也不复以往的红火。前来面试的律所数量较前几年大为缩水,而很多到来的律所也并没有实际招聘的计划,只是出于公关考虑走个过场。学生们也不再像以往那样紧盯大律所,很多受经济危机冲击较小的中小律所以及公共部门都非常吃香。事实上,笔者毕业之前,这一拨找工作的学生还在念一年级,而大家的普遍印象是他们是明显几年来考试压力最大的一个年级,几乎每个周末,图书馆外的停车场都很早被他们占满。但即便如此,他们的就业仍将是有史以来最困难的。而与此同时,法学院学费的增长却没有停止,申请法学院的人数居然还在去年出现了上升。可以想见,如果美国的整体经济环境在一个时期内难以好转的话,美国法学院在今后的一两年内将遭遇更加严峻的挑战。
2009年9月4日夜 于北京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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