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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 (zz)Floyd Norris NYT blog: The Supremes Will Decide Which Economics Makes Legal Sense http://norris.blogs.nytimes.com/2009/03/09/the-supremes-will-decide-which-economics-makes-legal-sense/ March 9, 2009, 5:34 PM The Supremes Will Decide Which Economics Makes Legal SenseLast summer I wrote a column and blog item about a bitter argument between two leading lights of the “law and economics” movement, Judges Frank Easterbrook and Richard Posner. These two judges, colleagues on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venth Circuit in Chicago, are the heavyweights in trying to apply the lessons of economics to law, and their argument here comes down to which brand of economics you prefer. (To quickly review the facts of the case, the issue was whether a mutual fund investor could sue a management group that charged far higher fees for managing mutual funds than it did for managing similar portfolios f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Judge Easterbrook said no, Judge Posner said yes.) William A. Birdthistle, a law professor from Kent Law School in Chicago, was the author of a brief filed by several law professors urging the court to hear the case. He sent me a note today pointing out that the Supreme Court agreed to hear the case, which leaves open the possibility that Judge Posner will prevail.
The justices know, of course, how the market is doing. “My impression is that, given the horrific state of the nation’s 401(k) accounts these days, any case about whether investors are being bilked should garner a great deal of attention,” wrote Professor Birdthistle. My suspicion is that any economics that assumes financial markets function well without much regulation is going to be a tough sell in 2009. The case is No. 08-586, JONES, JERRY N., ET AL. V. HARRIS ASSOCIATES L.P. 3月11日 Past Random Writings (3) “零工资”不见得是好事
这个冬天读到大学生愿与用人单位“零工资”签约的新闻时,似乎难得再看到有人出来打抱不平、感慨人才浪费了。中国大学生找工作不容易也不是新鲜事儿,原因一言难尽,但赶上经济形势不佳,习惯的社会心理便在新的背景中为老问题找来一个容易的解释,而这反倒使老问题显得越发理所当然起来。“零工资”在直觉和分析上似乎都不是坏事。现实操作中所谓的“零工资”,应该较多属于企业提供的具有正式聘用前景的毕业后实习或变相实习。直觉上,大的经济环境不好,就业机会减少,大学生刚毕业又是除了一纸文凭要啥没啥,在这种安排下他们可以增长经验提高技巧,而企业又能够控制成本,听起来确实合情合理。而常见的经济分析似乎也说明“零工资”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率。假设一个大学毕业生张三,到用人单位甲公司应聘。甲公司给张三两种选择,要求其或者先参加几个月“零工资”实习后再正式录用,或者不经实习直接正式录用。对甲公司来说,如果张三未参加实习,正式录用后每月为甲公司创造价值为1000元;而如果经过实习,其经验和技能水平在此期间获得提高,正式录用后每月为甲公司创造价值1200元。据此,如果张三选择先做实习,甲公司在正式录用后愿支付月工资900元;如果张三选择不实习直接正式录用,则月工资只有800元。 我们假设张三选择实习的“机会成本”是120元(参加这几个月实习可能使他放弃了其他收入机会)。从社会效率的角度看,张三选择实习更好,因为通过张三负担的这120元成本,公司多增加了200元价值,张三自己月工资涨了100元,这120元创造出了300元的价值。但对张三个人来说,理性的选择却是不参加实习,因为一旦实习,一方面他自己要负担这120元成本,另一方面他因此获得的工资增额却只有100元。所以,在这个例子中,如果将“零工资”实习看作劳动者的一种投资,那么这种投资从社会效率角度看有利,但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却未必有足够的激励去进行这种投入。然而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张三环顾左右,发现自己选择实习的机会成本可能大大降低,他因此或许不再是从前那样“眼高手低”、不屑于“零工资”实习的“天之骄子”,而对于社会效率来说,这倒成了好事。 但从新《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种“零工资”的操作在法律上受到限制。新《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所谓“实习”一说,正式劳动关系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但一方面试用期时间有上限,另一方面试用期内劳动者仍然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换言之,所谓的“零工资”在新《劳动合同法》之下未必行得通。 ——这听上去似乎是为反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论调又输送了一枚炮弹。但其实不然。恰恰相反,对“零工资”借经济形势大行其道加以限制,在直觉和分析上同样有其依据。以往谈及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总是讲奶农有大量牛奶剩下来卖不掉,却未曾听闻有谁因此免费派送,反倒是全部倒进了河沟。直觉上,同样是供给过剩,需求不足,大学生却要把不大“卖得动”的人力资源“送”给雇主,这不但不直接解决就业市场上的供求矛盾,而且由于“零工资”并不增加劳动者的消费能力,所以对刺激商品市场也没有太大帮助。而引入博弈论后稍微复杂一些的经济分析则表明,“零工资”在存在劳动者间竞争的情况下,还可能引发浪费性的投资。如果除了张三之外,到甲公司应聘的还有一位李四。甲公司只想在两人之中择一录用。如果两人都选择实习或都选择不实习,那甲公司只好抽签决定录用哪个,而由此每个人都有正好50%的机会获得正式职位。但如果一人选择实习而另一人选择不实习,那么甲公司就会录用选择实习的那位。很明显,既然张三和李四明知公司的心思,则两人都会选择接受“零工资”实习(所谓的“占优策略”),都会为之投入相应成本。但问题是,如果两人都选择实习,他们各自获得正式职位的机会并没有比两人都不选择实习时有任何增加;所不同者,在都不选择实习时,他们各自都省下了为实习投入的成本。因此,从社会效率的角度来看,当两个学生都“放低身价”选择“零工资”实习时,他们却很有可能因此陷入囚徒困境,反倒不如大家都“姿态高一些”的好。 因此,至少在“零工资”变相实习这个问题上,新《劳动合同法》采取的立场或许并不单单是片面强调劳动者权利,而也可能具有社会效率方面的依据。不过新《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把“零工资”的路完全堵死。现实中利用劳务合同绕过试用期限制的做法仍不鲜见,更不消说劳动者本人默认的无合同实习的情况。如果完美执法在人类社会从来都不是一个能够指望实现的目标,我们能做的倒是在这个时候给众多感到机会寥寥压力重重的毕业生多一些信心。毕竟客观形势如此明了,担心他们还是姿态过高怕也多余,而爱唱人才浪费调子的朋友们这时候才最应该出来,正告大家不要矫枉过正,妄自菲薄,过分低估了自己的机会成本。
12月21日夜于北京家中 3月10日 Past Random Writings (2)伦理/道德/伦理道德法学院的最后一年就这样来了。三年级的学生们重新回到教室,课前习惯性的懒腰里,伸展出经历一个暗流涌动的夏天后的如释重负。星期三下午的伦理与职业操守课,对不少人来说却已是一周中的最后一课,只待结束便回家安度劳工节前的“超长周末”去了。伦理与职业操守是法学院高年级学生唯一一门必修课,听来类似国内学生都避不开的思想政治。所不同者,法学院里的伦理与职业操守课让学生坐在课堂里更加感觉无甚头绪,不知所云,倒不如思想政治课那样至少主旋律够鲜明。这大概是由于法律职业语境中“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之间的分殊与张力造成的。律师所谓“职业道德”,不是形而上学的意义判断终极善恶的道德,而是专门针对律师职业厘定的一整套具体的操作性伦理规则,不用于判断一人是否道德高尚,而是为约束律师执业行为符合法律共同体为内部外部所期待应达至的标准,这标准的核心则在于最大程度上主张及维护客户利益。尽管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制在联邦体制下属于州权力范围,但美国律协拟定的《律师从业行为模范准则》在全国被参照采纳,既是法学院伦理与职业操守课要求教授的内容,又是申请各州律师资格在实体法律知识之外必定考核其理解掌握水平的文本。伦理准则描述行为标准,规定违法后果,因此实际上就是约束律师的法律;学习伦理准本身因此也是一种法律学习,而不是一种道德熏陶。 但麻烦就麻烦在“伦理”这两个字上头。正如维特根斯坦异常狡黠地发现的,语言常常是一种陷阱,不是怎么想决定怎么说,而是怎么说决定怎么想。日常语言中人们并不细致严格地区分道德和伦理,而即使到了职业语境,“一个好律师能不能同时是一个好人”这样的问题也总是躲也躲不开。第一节课照例布置了案例,学过民事诉讼法的都耳熟能详,斯伯丁诉齐默曼,讲上世纪五十年代一桩严重车祸后发生的事情。肇事司机和受伤乘客是十几岁两个小哥们儿,双方父母也是老友,尽管被害方提起诉讼,但经过审前程序还是以6500美元(在当时也不是一笔小数目)达成了和解。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结。两年后当年受伤的男孩应征入伍,体检时被发现一处动脉血管肿瘤,情况严重,随时都可能因破裂而引发生命危险。虽然男孩经及时手术逃过一劫,但家长心中疑云密布,刨根问底,发现原来动脉瘤已不是一天两天。早在当年达成和解之前,被告律师为取证曾另找医生为男孩进行检查,而该医生检查中已发现了这个动脉瘤,并报告说如有确切记录证明该动脉瘤在车祸前并不存在,那么动脉瘤与车祸之间就很可能存在因果关系。显然是为维护自己客户的利益,被告律师并没有将此信息披露给原告或法庭。真相大白,原告恍然大悟,气愤难当,向法院提请撤销当年的和解。 从职业伦理的角度看,律师当时选择将那份医疗检查报告隐匿下来并没太大问题;毕竟如果该报告交到法庭,无论和解还是判决,被告要赔偿的数目都可能远远超出6500美金。可任何人读了这样的案例,都没法不直觉上感到被告律师这么做有点不对头,包括法院也在挑不出律师毛病的情况下另找其他理由将原先的和解撤销。而一个学生举手发言说,换了是他,当时就一定会把这个报告提供给原告,毕竟人命关天,哪怕事后按照自己会遭受业内处分也在所不惜。这种“大无畏”的道德情操,结合斯伯丁案的具体语境,似乎并不构成太大的道德难题。不太容易想明白的问题在于,为什么律师伦理准则本身不能直接将道德要求容纳其中呢? 在斯伯丁案以及其他一些类似案件之后,美国律协修改了《模范准则》,允许律师在人命关天的紧急情况下披露客户保密信息。但吊诡的是,《准则》仅是“允许”,却不要求“必须”披露。如果挽救生命高于维护客户利益在道德上如此毫无疑义,为什么伦理准则却还是要让律师在具体情境中自行抉择呢? 也许,伦理准则总是要与道德确信保持一定距离,以尽量把法律职业变成一个非道德(a-moral)——而非不道德(im-moral)的场域。只有在这样一个场域里,为一个明知血债累累的恶棍做刑事辩护,不遗余力为其寻求开罪,才算不得“善恶不分”或“倒行逆施”。但对于很多把道德看得比天大的法律人来说,给法律职业贴上“非道德”的标签本身也未必能够接受。对这些法律人来说,恐怕解决认知不谐的唯一办法就只有将法律的职业伦理本身也同样视为一个道德体系,让符合伦理者也变成符合道德者。这大概也是为什么现代法律共同体的流行话语中,为杀人凶犯做辩护非但不可谴责,反而堪称义举。然而既是在道德上默认两种并不完全兼容的体系,似乎就落入了道德相对主义的陷阱,而相对主义难道是道德本质主义者可以接受的么? 走神到这里,发觉已经下课了。几个女同学还在情绪十分高昂地争辩,尽管这些无法自圆其说的论调在一开始就让我周围几个男生面面相觑起来了——法学院的男生似乎非道德或者道德相对主义者更多些,大概是这堂课唯一有趣些的发现吧。
2008年8月31日 于杜兰姆前街
3月8日 春假冬令时喀吧一下换成了夏令时,手表手机电脑对了半天才反应过来。因为这个变动,六点钟送领导同志去机场的时候天还完全是黑的;七点半她上了飞机,我自己出来到停车场拿车,又好像觉得恍然间天就亮了似的。大概再没有比大礼拜天清早在高速上开车更安静的了,只有如今陡然又显得宽敞起来的房间除外。前一阵突然看见脑袋顶上冒出两根白头发了,比较震动,因为从小一向属于头发很硬很黑的那类,瞧见别人少白头都特有优越感。不过后来想想也就那么回事,头发白两根算个啥,人都要比以前更多愁善感了;不是说以前完全没心没肺,但按理不至于说送个机场回来还得先睡上一大觉才缓过来。 今天算是开始最后一个春假,不过这次是哪儿也不去了。天气很好,收拾收拾屋子提提神,展开下一阶段上课写论文毕业考霸以及坚持锻炼减肥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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